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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养父也要对养子尽抚养义务

 近日,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成功地调处了一起特殊的抚育费纠纷案件。

    张某和李某2007年登记结婚,因张某不能生育,夫妻协商后于2003年抱养一子。2009年夫妻以经常吵嘴打架为由协议离婚,养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离婚后,张某因下岗,没有职业,无正当的生活来源,加之7岁的养子上学,生活更加拮据,遂起诉被告李某要求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被告李某认为孩子是抱养的,不是亲生的,故不给付抚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了情况后,对李某进行耐心细致地讲法释理,使李某认识到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有抚育义务的道理,最终被告李某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李尕三抚育费100元,直至18周岁。这个案件也给了乡亲们警示:抱养子女的父母亲不能歧视抱养子女,他们的生活权利跟亲生子女的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任编辑: 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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