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分割要易操作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一般来说,钱款支付稍为便捷,离婚协议签署后执行起来较为痛快。在房产的变更上,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特别是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变更起来手续更为烦琐。假如在变更前不能将房贷还清,银行一般不允许变更借款合同,使得产权过户手续也没办法办理。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若非得筹钱还贷后办理过户的,为防止对方事后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妨约定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责任,以促使对方为免除承担责任而积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此外,签署约定时,还应要求将相关的权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对于房屋的权利文件有:(1)购房合同及附件;(2)契税凭证;(3)教育附加费四税通用凭证;(4)按揭贷款合同;(5)房屋所有权证;(6)交款发票。
2.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
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即便对方的收入稳定,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为多少。但我们知道,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还好说,倘若发生变更,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该按何种数额支付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为此,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
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因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
最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也会逐渐增多,因而抚养费的支付也应逐渐增多为宜。而应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在具体到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时,总是难以细化“为此,妥善的方式是,就抚养费的支付能够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比如,在最近二年的抚养费约定为每月支付2000元,第二年随着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影响,可能2000元的抚养费仍不足以维持实际需要。但具体要增加多少则难以计算,为此建议每隔二年增加10%为宜。
3.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
由于探望权主体应为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而在实践中,可能该方的父母(即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当事者离婚以前承担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责任。基于人伦亲情的考量,若不允许他们探望小孩,似乎在情理上说不通。为此,为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的方式时,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
另外,在探望的方式上,可不是“探”或者“望”便完事了,而是应有一定时间的相聚与交往,即同住。最为常见的方式是,每月探望一、二次。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处或学校接孩子回家,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学校。
当然,探望权的设定虽为亲权的一种,但还是应考虑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响孩子正常的成长与生活为原则,同时应尊重小孩的意愿。
4.概括性约定要规范
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两类概括性约定经常使用,一类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类是: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针对第一类约定,当事者的意思应该是权利人署名为谁,谁即享有该项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此约定不是婚内财产约定或婚前财产约定,而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并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划清界限。笼统地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不列出具体的财产范围,很容易导致对方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财产。而这一要求,很有可能会被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第二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或“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的约定,同样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当然,若仍有共同债务,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约定无效。若有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债权,此约定的本义可能就是归其一方享有,而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明确了这样的意思,就是在书面约定时没有注意。在离婚手续办理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名下有债权的,仍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债权重新分割。
所以,在涉及概括性的约定时,描述一定要完备,意思要明了。双方口头上的一致意思,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一点小麻烦,能够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烦。
5.“假离婚”要不得
在现实生活中,为符合单位的福利政策、为躲避计划生育责任、为逃避债务、为摆脱第三者的纠缠等,各类“假离婚”的现象依然存在。“假离婚”的办理,常是将财产或是主要财产归于一方名下。有的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有的为使别人看起来更为真实,则通过法院协议离婚。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办理,“假离婚”造成的后果,不光是欺骗了他人,对于逃避债务、计划生育等根本无法实现,而当事者自己常常会陷于各种矛盾中。比如,有的当事者分得财产后,就假戏真做,要求彻底与对方划清界限,让未分得财产一方懊悔不已;而还有的,则以各种方式骗得另一方同意离婚,承诺过一段时间再复婚,而一旦离婚成功则逃之夭夭,致使另一方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失。
笔者遇到不少“假离婚”者的咨询,有的好像实现了当初“假离婚”的目的,比如单位因此分了房,第三者因此离开了没财产一方,但没有一例复婚了。并且,离婚手续的办理主要是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两人只能偷偷摸摸地相会,甚至不能相见。其中的道德负疚与心理煎熬可非一般人能够承受。
范例:
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周××,身份证号
女方:王××,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2003年×月×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现双方均感出现婚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婚姻关系已无维系的必要,自愿离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周小×由乙方抚养,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 1.甲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认为小孩的实际需要为逐年增加,为此双方同意每隔两年抚养费增加10%,至18周岁止。 2.抚养费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开始的前十五天内支付完毕。由甲方将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甲乙双方轮流抚养,本次署假由乙方抚养,以次类推。
三、双方对现住房的分割协议如下: 1.双方婚后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现住房(即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归乙方所有; 2.该房屋内的现有家具、家电归乙方所有; 3.该房屋仍欠银行的按揭货款本息由乙方自行清偿; 4.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及结合本协议书的其他财产分割约定,对甲方的相应补偿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
四、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为: 1.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2.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五、各自衣物等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甲方应于离婚登记之日前将所有个人用品从现住房内搬出,否则视为放弃。
六、相关手续的办理: 1.离婚手续的办理,不影响本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独立效力; 2.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自筹资金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双方现住房的银行按揭货款清偿,甲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3.在双方办理好按揭货款清偿手续的当天,双方共同至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乙方一人所有; 5.乙方应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妥之日向甲方支付完××元的补偿款; 6.甲方应在收取补偿款之前,将户籍从现住房内迁出。否则,应扣除5万元户籍迁出押金,待户籍迁出后,乙方再将剩余5万元交付给甲方。
七、相关罚则: 1.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成的,应支付乙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未支付甲方××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应支付甲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内容,自本协议签字时即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及(或)产权变更手续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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