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妻子私下签卖房协议 丈夫请求撤销获支持

 

    因丈夫不在家,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原告付明及其妻子刘花退还被告陈月购房款155000元及利息。

    原告付明与第三人刘花系夫妻关系。2009年2月,刘花以原告付明在外地搞工程急需购买挖掘机为由,对外宣称卖房,通过原告的亲朋余某介绍,刘花与被陈月之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其一原告共有的位于街道两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套卖给被告,第三人刘花与被告之父签订协议时,原告不在家,刘花陈述其卖房是经原告同意的,并向被告父亲及在场见证人出示了其与原告的结婚证及户口本。该协议中卖方以“刘花、付明”两名字均系刘花签署。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将购房款155000元交付刘花,刘花出具了一张收条,并按协议将所有权登记在原告付明名下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各一本交给被告,房屋未当即交付。次日,原告从外地回家,即向被告提出其妻无权卖房,二人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被告退还其证件,被告找刘花交涉,此时刘花已离家外出,下落不明。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除买受人善意取得外,一般应认定无效。原告与第三人作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虽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到得一致意见。本案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卖房经过了原告同意;被告在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既没有占有使用该房屋,也未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故被告对该房屋构不成善意取得。第三人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房,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而原告作为房屋共有人,在该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从外面赶回,提出不同意卖房。第三人擅自处分其与原告共有的房屋,有明显过错,其依法应退还被告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