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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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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产发证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处理房产发证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妥善解决房产权属登记颁发房产证后 , 因当事人确权发证时申报不实或因私房拆迁产权调换、房改购房、房产买卖、继承、赠与、分家 析产以及房产抵押等出现产权归属争议 , 引起的房产权属纠纷 , 市中级 人民法院和市房产管理局举行了联席会议 , 中院王文福副院长、民事 庭、行政庭、立案庭的负责同志、市房管局草俊文副局长及有关处室负 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经过充分讨论 , 确定了以下意见 , 现纪要 如下 :
    一、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已发房产证的内容与房屋实 际情况不符 , 属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误的 , 房管部门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对已颁发房产证的房屋 , 如当事人对该房屋产权归属有异议 的 , 可向房产发证机关提出 , 发证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异议后 , 在 30 日内 给予当事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逾期不给予答复或对发证机关答复不 服的 , 可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已颁发房产证的房屋 , 对产权归属存有异议的当事人 , 在向房产发证机关提出权属争议后 , 发证机关经调查核实无法确认产权归属 的 , 应向提出争议的当事人出具房屋产权归属存有争议建议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函。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 , 应及时函告房管部门。房管部门根据人民 法院的立案告知函 , 对存有权属争议的房产档案进行封存 , 在案件审结 前 , 停止办理争议房产的一切相关手续 , 待接到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后 , 再对原发房产证进行处理。
    四、根据济政发 [1998]21 号《关于解决拆迁私房自住户产权问题 的通知》中规定 , 从 1982 年以来城市建设拆迁私房自住户 , 拆迁安置住 公房的 , 可以进行产权调换或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 ( 包括在 21 号文件 以前有部分拆迁私房自住户按济建办字 [1996] 第 33 号文件办理了产 权调换领取了房产证 , 产权人不再重新办理的 ) 。按产权调换或房改购 房 , 已领取房产证后出现产权纠纷的 , 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拆 迁私房自住户产权调换收尾工作的通知》 ( 济政发 [1999]13 号 ) 办理 , 按产权调换或房改购房办理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 又出现纠纷的 , 先由房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 经调解不成的 , 可通过民事法 律程序解决。待纠纷解决后 , 房管部门按双方协商意见或法院裁决书 , 对所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再作处理。
    五、人民法院在办案中需要查封房产 , 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管部门协助的 , 房管部门要给予协助执行。 被查封的房产 , 因产权人没有进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产证 , 房管 部门没有该房产档案资料 , 不能确认产权归属 , 或因查封房屋《协助执 行通知书》中被查封房产的产权人、房屋门牌坐落、产权归属与产权档案资料不符以及房管部门接到法院查封房屋《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房产 作价抵债的判决书时 , 被查封抵债的房产 , 已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产权转 移或房产抵押给他人或房产已拆除而无法协助执行的 , 房管部门应及 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人民法院 。
    六、因经济纠纷或产权归属纠纷 , 人民法院已判决将房产作价抵债 或判决全部房产或部分房产归另一方当事人 , 新房屋产权人持判决书申请房产登记领取房产证时 , 而原持证人下落不明或拒不交出原房产 证的 , 房管部门可凭法院判决书和产权人的申请书 , 在《济南日报》上公 告 , 限原房产证持证人在规定时限内 , 将原房产证交回房管部门 , 逾期 该房产证无效 , 不影响为新房产所有人颁发房产证。
    七、为避免在判决和裁定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 根据建设部建 房 [1992]579 号《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 : 在诉讼案件 中涉及以房产抵债进行产权转移或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产买卖、租赁、赠与等评估定价工作 , 法院应委托由建设部或省建 委授予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协商价格以房产抵债的 ,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 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依法予以确认 后 , 要求房管部门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 房管部门应给予协助执行。
八、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 经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 ( 单位 ) 须订有租赁 契约 , 在租赁中出现的纠纷 , 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九、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 ( 包括代管房产 ) 纠纷 ,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 [1992]38 号《关于房地产 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当事人起诉的 , 可告知其找 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吴先生发表于:2020-4-11 18:01:08
房产纠纷http://www.ztflzx.com/News.asp?m=4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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