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美籍男士博德与拥有加拿大国籍妻子晓君办妥了调解离婚。3年后,博德再次把晓君及中国籍岳母凤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分割晓君隐瞒夫妻存续期购得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四分之一产权,折价款为人民币120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晓君及凤女士按份共有该涉案房屋;晓君还需支付博德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6081.53元。
晓君与凤女士为母女关系,博德与晓君于2002年5月在上海民政局登记结婚。岂料,仅仅4年后在2006年6月下旬,双方在法院办理调解离婚,离婚时两人对共同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协议。
2008年10月,博德起诉到法院称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2006年6月离婚时,就做过评估市场价为209万元,但未曾分割。遂要求确认自己拥有在晓君名下该房屋四分之一的折价款,博德还称该房屋现值评估价,评估价为398.1万余元,要求获取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20万元。
法庭上,比博德小14岁的晓君及母亲凤女士辩称,博德离婚前就居住该房屋内,应该知道该房屋的存在,离婚时却不主张分割,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声称在该房产证上虽然登记了晓君、凤女士两人名字,因为凤女士已过退休年龄,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故以女儿晓君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但房款和银行还贷均由凤女士支付,房屋实际权利人也为凤女士。退一万步说,即使该房屋应当分割,也应按照当时购买价参照出资比例分割,而不能按照现值市场价分割。
凤女士还举证,她曾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支付了首付款46万元,涉及银行贷款,她又先后7次用现金存入晓君贷款账户,归还银行贷款7.6万余元,2005年8月下旬,她又从工商银行账户转账97万元归还剩余贷款额,上述银行单据在持卡人签名一栏,均有她本人签名为证,涉案关联单据在转账时间和金额上也能吻合。
而博德则认为上述银行划账,只能证明某月某日在晓君的银行账户被存入相应金额人民币,不能证明被存入的人民币就是凤女士的,特别是其中一笔97万元,是从一家银行转入另外一家银行,而不能证明该款项最终汇入房产开发商或晓君的贷款银行账户。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2004年5月,由晓君及凤女士母女俩共同购买了涉案该房屋,房屋总价为157万元。从银行往来账目存根记载,购房绝大部分钱款为凤女士转账给晓君实际支付,直至2005年9月购房贷款全部偿还完毕,晓君及凤女士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权利人记载为晓君及凤女士共同共有。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晓君及凤女士共同共有,由于该房屋是在博德与晓君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晓君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鉴于博德与晓君已解除婚姻关系,博德起诉要求折价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共同财产具体分割,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法院认定购房款为晓君及凤女士共同出资,其中6万元应视为晓君与博德共同出资,两人在离婚时未分割这部分共同财产。鉴于该房屋凤女士出资购买,晓君出资只占了极小一部分,博德要求分得四分之一房屋产权的折价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本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