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离婚准据法大别为4种。
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 如夫妻无共同国籍,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如无共同住所地,适用法院地法。波兰1965年11月12日《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第18条对此有明文规定,法国判例也采用这个准据法。在夫妻无共同国籍时,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和阿尔巴尼亚径直适用法院地法,希腊则适用起诉时夫的本国法。
总之,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涉外离婚的一个重要倾向是:在下列两点或其中一点上,考虑夫妻的本国法:①对于外国人在内国的离婚诉讼,除非夫妻共同本国法承认内国法院的离婚管辖权,内国就认为自己无管辖权;②离婚的原因,除非夫妻共同本国法都予以承认,内国法院不据以宣告离婚。
适用夫妻共同或一方住所地法 按照1940年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15和59条,离婚由夫妻婚姻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的原因也适用婚姻住所地法。按照英国的普通法,离婚由起诉时夫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英国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适用英国法。这里的英国法既是夫的住所地法,也是法院地法。但是,按照英国1973年《住所和婚姻诉讼法》,夫妻任何一方如在起诉时在英国有住所,或有惯常居所1年以上,英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委内瑞拉则适用起诉一方的住所地法。
适用法院地法 这是中国和苏联对涉外离婚采用的准据法。此外,美国各州也采用这种准据法。按照内华达州法,只须夫妻在该州境内居住满6个星期,该州法院即有离婚管辖权,其离婚的原因适用法院地法。由于该州法律要求离婚当事人居住在境内的时间过短,规避原来的住所地法的情况很容易发生(见法律规避)。这种情况,美国人称之为“移居离婚”。
重叠适用夫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这种制度是德国1896年《民法典施行法》第17条在 F.K.von萨维尼学说的影响下首先采取的。F.K.von萨维尼认为离婚涉及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因此应适用法院地法。日本1898年《法例》第16条,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1918年《法律适用条例》第11条也采取这种制度。例如,日本《法例》第16条规定:“离婚依构成离婚原因的事实发生时夫的本国法,但日本法院只能在日本法也承认该事实为离婚原因时作出离婚的宣告。”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的法律与管辖抵触规则公约》第 1、2、8条则重叠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和法院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