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姥姥生前将她名下房屋赠与外孙,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受赠人与和其父母一直在使用这个房子。姥姥今年5月去世后受赠人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局却不予办理,理由是:赠与人死亡后该房屋只能作为遗产处理,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其以交付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请问公证了的赠与合同难道就作废了吗?
律师解析:
公证了的赠与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尽管《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但是《合同法》第185条、第186条(有条件可撤销)已经明确规定其为诺成合同,新法优于旧法,故前者失效。
其次,公证了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据房管局的相关规定,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所以,案例中的受赠人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向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最后,如果赠与合同未被公证,则应通过诉讼确认其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 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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