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工时经人介绍与美女一见钟情并立即登记结婚,白某放心的将家里的钱财交给美女保管。不料,美女却是个女骗子,她用假身份证与白某登记结婚,拿到钱财后就逃之夭夭。因“美女”的身份无法确认,白某无法通过民事程序维护自身权利,于是白某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结婚登记。7月23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8、9月间,白某在贵港市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一个自称“陈秀英”的女子,此后,白某便带“陈秀英”回家,“陈秀英”表示愿嫁给白某。同年9月14日,该女子持署名“陈秀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告到被告宾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当天被告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未能识破“陈秀英”的骗局,准予登记,并发给原告及该自称陈秀英的女子桂宾结字0906681号结婚证书,该女子随后骗取了原告2万多元后便出走下落不明。经查,贵港市公安局东龙镇派出所证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闭村闭村屯378号居民陈秀英与原告持有桂宾结字0906681号结婚证上的“陈秀英”不属于同一人,该结婚证上的“陈秀英”及身份证号为假冒。
由于没有明确的被告,被欺骗的白某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离婚。于是白某便以“陈秀英”与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以伪造身份证户口簿欺骗婚姻登记处颁发的桂宾结字第0906681号结婚证是无效的,应予撤销为由,将宾阳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宾阳县民政局作出的桂宾结字0906681号结婚证。
宾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应实事求是依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给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本案申请与原告白海宁结婚的女子,以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持伪造他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冒充他人的名义,骗取被告颁发的桂宾结字0906681号结婚证,对此,被告负有审查不严的过失责任,该婚姻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颁发的桂宾结字0906681号结婚证无效,应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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