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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公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张某的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房屋是其单位的自管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张某有个哥哥,一直与其父母同住,并且尽了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张某想将房子出售,将房款作为遗产由哥俩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承租的公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240条规定,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张某的哥哥一直与其父母一起住,并且尽了赡养义务,因此,事实上租赁关系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张某的哥哥是房屋的承租人。

  而张某的哥哥无房屋产权证,该套房屋现无法出售,因此,该房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但如果张某及其哥哥与他们父母所在的单位协商,可以将房屋买下,房屋变为商品房之后出售,所得的房屋款,两兄弟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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