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房山区的农民崔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未经审判法官的准许,擅自离开法庭,从而承担了败诉的法律责任。
2010年8月,家住房山区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崔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与崔女士离婚。张先生诉称他和崔女士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自己是初婚,崔女士是二婚,双方认识不到半月就登记结婚了,但婚后一直没有同居,后因家务琐事崔女士与张先生的父亲发生矛盾,致使感情破裂,2008年年底,张先生曾经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经过努力,二人一直未能和好,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及时通知了崔女士并在法定期限内安排了开庭。开庭当日,张先生、崔女士来到法庭,随着法槌落下,庭审准时进行。一开始,张先生和崔女士各自阐述着自己的理由,据理力争,崔女士不同意离婚。岂料,当庭审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时,崔女士突然起身,经法官多次劝阻,崔女士依然离开法庭,扬长而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崔女士的擅自离开并没有影响法庭的审理,庭审继续进行。
最终,法院综合该案的全面因素,依法判决张先生、崔女士离婚,诉讼费用由崔女士负担。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房山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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