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同居,陈大伯不惜化巨资购置房产。然而,由于年龄性格等各种原因,两年后反目成仇。但李小姐仍居住在“同居房”内不愿搬走。为索回房产,陈大伯将李小姐诉至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李小姐搬离产权属陈大伯房屋的一审判决。
年届六旬的陈大伯与只有30多岁的李小姐系同居关系。2008年,陈大伯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一套房屋与李小姐共同居住。因年龄性格等各种原因,两人感情日趋淡漠。但李小姐仍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为索回属于自己的房产,陈大伯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姐迁出。陈大伯诉称,去年下半年起,双方关系逐渐疏远至恶化,唇枪舌剑成家常便饭。“一刀两断”后,多次要求李小姐立即搬出属于自己的房屋,均遭无理拒绝。
而李小姐坚决不同意搬离。辩称与陈大伯不是一般的朋友,而是同居关系。现在居住的房屋是陈大伯为了表示“爱情”专门为自己购买。而且,在装修过程中,自己也化了不少钱款。现在,本小姐一没有收入,二无处居住,故不同意从系争房屋内迁出。在法庭审理中,李小姐表示,双方间另外存在80万元的借款纠纷,而自己支付的房屋装修费包含在该笔费用中。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陈大伯已通过房屋买卖方式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因而其是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陈大伯可以请求排除对其行使系争房屋所有权过程中的妨害,故陈大伯要求李小姐搬离房屋具有合法依据。李小姐辩称其与陈大伯系同居关系的意见不能对抗陈大伯的诉请,不予采纳。关于李小姐对系争房屋支付过部分装修费的问题,因为她在诉讼中已明确表示装修费用包含在其借给被告的80万元中其他纠纷之中,故该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