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山林遗产引纷争 亲人起诉获支持

 

    生前承包数亩山林,死后遗产引来纷争;所在村组意欲收回,亲人起诉终获支持。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朱某系湖南省桃源县钟家铺乡某村甲组村民,三原告皆系朱某的姐姐。被告为朱某所在的甲组。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朱某在被告处承包了几处自留山。2008年8月,朱某因病死亡,该户在被告处成为绝户。2009年3月28日,被告以此为由,召开本组群众代表大会(即第三人,共14人),决定将朱某在被告处承包的自留山和水田经营权及自留山收益均予以收回,并将经营权重新分配给第三人,山上的经济收益权收回归集体所有。三原告知道此情况后,认为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和第三人立即停止侵害,返还朱某承包自留山上的全部经济收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互不相让,对自留山收益各持己见,当庭调解未果。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在休庭后分头做各方工作。在取得一定的调解基础后,法官还邀请县林业局的干部,一同驱车赶往被告所在地,实地察看自留山林木收益情况,并开展巡回审判。在全面了解详情后,当天中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乡政府再次进行调解。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死者朱某所承包的自留山上的经济收益权由三原告共同继承;三原告将自留山上的经济收益以7000元价款卖给被告;被告在未付清购买款的情况下,不能对自留山上的经济收益进行处置。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