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承包数亩山林,死后遗产引来纷争;所在村组意欲收回,亲人起诉终获支持。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朱某系湖南省桃源县钟家铺乡某村甲组村民,三原告皆系朱某的姐姐。被告为朱某所在的甲组。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朱某在被告处承包了几处自留山。2008年8月,朱某因病死亡,该户在被告处成为绝户。2009年3月28日,被告以此为由,召开本组群众代表大会(即第三人,共14人),决定将朱某在被告处承包的自留山和水田经营权及自留山收益均予以收回,并将经营权重新分配给第三人,山上的经济收益权收回归集体所有。三原告知道此情况后,认为被告和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和第三人立即停止侵害,返还朱某承包自留山上的全部经济收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互不相让,对自留山收益各持己见,当庭调解未果。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在休庭后分头做各方工作。在取得一定的调解基础后,法官还邀请县林业局的干部,一同驱车赶往被告所在地,实地察看自留山林木收益情况,并开展巡回审判。在全面了解详情后,当天中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乡政府再次进行调解。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死者朱某所承包的自留山上的经济收益权由三原告共同继承;三原告将自留山上的经济收益以7000元价款卖给被告;被告在未付清购买款的情况下,不能对自留山上的经济收益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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