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清帐”诉请遭驳回
离婚后,陈小姐认为前夫张先生炒股中的20万元应为儿子的教学基金,故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诉请张先生返还。由于2009年离婚时已对该笔钱款作出了处理,且第三人即张先生的父母也无将此款作为孙子教学基金的表示,故陈小姐的诉请未得到支持。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诉请的一审判决。
●为了教学基金对簿公堂
张先生和陈小姐于2009年底经调解离婚。协议商定双方一子随陈小姐共同生活,同时对财产也作了分割。一晃大半年过去,陈小姐突然想到有一笔夫妻共有的炒股资金还没有说法,而这笔钱应该属于儿子的教学基金。便于今年10月,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并以儿子为原告将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先生支付教学基金20万元。陈小姐称,在2009年离婚时,张先生股票资金账户内有60万元,这笔钱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40万元在离婚案件调解时已处理完毕,但尚余20万元是儿子的教育基金。现儿子已年满8周岁,正处在接受教育的黄金阶段,故对该笔教育基金享有支配的权利。因该笔钱款涉及到张先生父母的利益,法院依法追加了张先生父母为第三人。张先生辩称,离婚时,双方确认股票资金账户内的60万元中,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40万元是父母委托的炒股资金。后夫妻关系不好,故在父母的催要下,已于离婚前的10月14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归还给了父母40万元。张先生的父母也不同意陈小姐的诉请,他们重申了40万元钱款系委托儿子的炒股资金,现已收到。作为祖父母,也未向孙子表示过将其中20万元作为教育基金的意思。
●深查发现钱款已经处理
为查明这60万元的来龙去脉,法官调阅了去年离婚案的有关笔录。陈小姐说,在分居前,双方陆续投入60万元炒股,其中40万元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是孩子的教育基金,股票为张先生一人操作。后来夫妻关系不好,鉴于张先生要孩子,故财产都是倾向于他。60万元炒股资金中,20万元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是其父母给孙子的教育基金,还有20万元是其父母委托炒股款。当时,我是认可60万元的三个来源,故签订了股票分割协议。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张先生支付陈小姐7万元,完成支付后,张先生名下股票账户的现金及股票全部归张先生一人所有,此后该股票账户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与陈小姐无关。在离婚案件调解时,陈小姐又陈述,要求张先生给予其财产补偿款50万元,双方自行分割出售房屋的款项,股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在张先生处的20万元教育基金,陈小姐不主张任何权利,在离婚案件中无需处理。张先生陈述,同意给付陈小姐50万元财产补偿款,出售房屋的款项及股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关于20万元给儿子的教育基金,是自己父母给孙子的,现双方离婚,该钱款由其父母来负责和决定。
●教学基金一说无据可证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根据陈小姐与张先生的离婚诉讼庭审笔录,双方虽在庭审事实调查阶段对股票帐户内的20万元一致确认为儿子的教育基金,但陈小姐未对该款项性质作陈述,张先生则明确表述为是自己父母赠与孙子的钱款。在庭审调解阶段,双方一致确认20万元教育基金为张先生父母赠与孙子的钱款,并表述无需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父母并未对上述赠与钱款事实加以确认。张先生父母当庭陈述,该钱款为委托张先生的炒股款,且张先生已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归还。而张先生父母也从未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为赠与孙子的教育基金,而陈小姐亦未能继续举证该钱款应归属自己的相关证据。因此,陈小姐及其儿子据此要求张先生返还教育基金2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实难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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