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举行结婚仪式时,女友拒拍婚纱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终致婚约解除,但女友拒退定亲礼,协商未果后,男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
现年23岁的孙某与20岁的陈某均系新郑市市民。2010年6月19日,孙、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6月22日,双方小见面,孙给陈见面礼600元。同年农历7月6日,孙、陈双方定亲,孙给陈6600元定亲礼。同年农历8月6日,孙给陈送棉花50斤,并商定于同年农历9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因陈拒拍婚纱照致双方产生矛盾,使双方未能按期举行结婚仪式,最终导致婚约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给被告见面礼600元、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礼600元,但该款系双方在初次见面时原告自愿赠与被告的见面礼金,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的定亲礼6600元及棉花50斤系原告为缔结婚约关系而给付被告的财物,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按乡俗将收受的彩礼返还原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