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夫妻间约定若一方出轨便无条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该约定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11月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在调解阶段,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2008)泰府房字第005号商品房一套及房屋内家电、家具均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
2005年3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6月共同购买泰和县澄江大道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房产证为(2008)泰府房字第005号。因工作原因,原告经常出差,被告无聊之际便参与朋友的赌博活动,久而久之,被告便与其中一女赌友关系甚密。原告发现后,被告亦承认错误,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出轨,出轨方便“净身出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并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协议签订后,被告趁原告外出出差时机继续与女赌友来往,直至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发现后,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协议无效,应均分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有效。经调解,原告同意放弃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其他按协议内容执行,被告亦表示认可。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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