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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新刑诉法:二审刑案全开庭不现实不必要
新刑诉法  二审刑案全开庭
最高法解读新刑诉法:二审刑案全开庭不现实不必要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12-03-23 10:09:22
  最高法法官解读新刑诉法 称“定能最大限度杜绝冤假错案”

   二审刑案全部开庭既不现实也不必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政法各机关如何应对新法的实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将认真梳理新刑诉法中涉及人民法院的内容,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并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贯彻落实新刑诉法。

  据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补充完善、明确二审开庭审理范围、审理未成年人案设专门程序等被公众广为关注的内容,法院在之前司法改革中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死刑案二审确保开庭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一直低位运转。来自最高法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全国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占比15.33%。

  审判不公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刑诉法修改时提高二审开庭率的呼声一直很高。

  "当前,二审案件开庭率相当低,上诉案件的开庭率更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直言不讳的同时表示,最高法院一直在为提高二审开庭率而努力。如与有关部门出台司法文件,确保三类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即被告人辩护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死刑案件

  吕广伦之前做过调研,影响二审开庭率的原因有两个: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和刑诉法中"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由于对"事实清楚"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把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有的本应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开庭审理。

  新刑诉法删除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规定,而是列举了4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同时明确,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吕广伦认为,新刑诉法改变了"不开庭审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的不合理状况,放宽了启动二审开庭程序的条件和标准,以更加客观、更加容易掌握的标准和硬性规定的方式强制开庭审理,将有效解决二审开庭率低的问题。

  针对"刑事二审案件应一律开庭审理"的观点,吕广伦回应称,从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来看,全部开庭审理既不现实,也不必要。

  他进一步解释说,不现实是因为我国刑事二审案件的基数大,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程序分流措施,有限的审判、检察资源无法应对全部开庭带来的负担;不必要则因为一些上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并不影响定罪量刑,以及存在进行形式审查就能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等。

  犯罪记录封存需实施细则

  此次刑诉法修改,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并对办案审案人员要求、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成员马东高兴地表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关注,是新刑诉法一大亮点,有利于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其实,我国法院从1984年就开始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现在各地很多法院都设置了少年法庭。

  "新刑诉法对20多年来少年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吸纳。"马东举例说,新刑诉法吸收2001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对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予以强化;吸收2010年会签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内容,明确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等组织代表可参与诉讼,进一步弥补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能力的不足。

  新刑诉法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谓众望所归。

  马东认为,此举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他告诉记者,新刑诉法实施前,有条件的法院将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案卷资料库,对应当封存的案卷标注密级,单独管理。

  "犯罪记录封存牵涉多个部门,为更好地落实新刑诉法规定,应当由中央综治办牵头,公检法司和教育等部门联合出台前科封存的实施细则和查询规定,并对违反前科封存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马东建议。

  排除非法证据防刑讯逼供

  新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舆论普遍认为,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吕广伦表示,新刑诉法确立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以及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等,吸收了2010年5月最高法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而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在法院系统得到了全面贯彻执行。

  据介绍,通过司法实践,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进一步增强,法院对证据证明标准的把握更加严格、更加审慎。由于办案人员对涉案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都处在同一平台,适用同一个规范,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进一步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力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刑诉法修改,我们感受到了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错案件方面所做的努力,大大增强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吕广伦坚信,"只要继续坚定不移地严肃执法,始终坚持讲事实、讲证据,今后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杜绝冤假错案,司法也会真正取信于民"。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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