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多付300元抚养费 数年后要求前妻返还被驳
天津市一名男子在与妻子离婚后,每月向交给妻子的银行卡中打入700元子女抚养费。后来他又将打入的金额增加到1000元。但是,几年后该男子主张,每月多打入卡内的钱并不是给孩子的抚养费。前妻支取这部分钱是不当得利,并要求返还。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以其实际行为自愿将增加后的抚养费存入涉案银行卡内,故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男子章某和妇女庞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2009年,二人在法院协议离婚,女儿由庞某抚养。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700元。协议生效后,章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借记卡交给庞某,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从2010年4月至8月,章某自愿每月存入该卡700元。而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他每月存入该卡1000元。庞某每月从该卡支取抚养费,用于抚养女儿。
章某表示,庞某在长达37个月的时间里,每月擅自从他的账户中支取人民币1000元,认为每月多支取了300元,共多支取1.1万元。他经多次催要无效,故起诉要求庞某返还人民币1.1万余元,并归还其银行卡。
庞某在庭审中请求法庭驳回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她表示,因女儿需要上幼儿园且时有生病的情况出现,故她和章某口头约定,章某每月增加300元抚养费。现在张某要求返还该款既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了“父母抚养儿女的道德”。该银行卡是章某交给她的,故她不应该返还。该卡是为了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用,是她用于支取孩子抚养费的载体。因此,请求驳回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自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每月将抚养费从700元增加至1000元,是因为其女儿上幼儿园,生活费增加。经原告和被告口头协商,原告同意每月增加300元。虽然原告当庭否认其同意每月增加300元是双方口头约定的,但原告以其实际行为认可自愿从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将增加后的1000元抚养费存入涉案银行卡内。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人民币1.1万余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