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妻子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诉离不被支持
丈夫是军人,需要长期在部队工作,妻子因无法忍受婚后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两年后便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此种情况,法院会准予二人离婚吗?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李沁于2011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周斌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二人异地恋三个月后在安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周斌继续回部队工作,李沁留在老家生活。由于周斌的“特殊身份”,小两口长期不能见面,只能通过手机联系对方,家里的大小事物都是由李沁一个人打理,李沁逐渐感到力不从心,对这段婚姻非常失望。结婚两年后,李沁便到安乡法院起诉离婚,认为自己和周斌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分居满两年”的规定,要求法院依据该条文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周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电话中跟法官表示自己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关系尚好,并未发生过大的矛盾和分歧,虽然一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但是这种现状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且军婚有专门的法律条文规定,原告诉称中“分居满两年”的理由不符合军婚法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双方本着相互包容和理解对方的态度,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最终,法院当庭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沁和被告周斌离婚。
(案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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