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生子 前夫被判付医疗费抚养费
“80后”女子怀孕期间因与丈夫不睦协议离婚,4个月后生下一男孩,男孩因患病花费大额医疗费,女子随后起诉前夫要求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抚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离婚女的诉求,判决其前夫易阳分担男孩住院期间医疗费的一半即8千元,并自2013年起每年支付男孩抚养费4千元至男孩年满18周岁为止。
1981年出生的丰月(女)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9月怀孕,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去年2月协议离婚,去年6月她诞下一男孩。孩子因病花费大额医疗费。前夫易阳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子女是其法定义务,但却从未履行抚养义务。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易阳支付孩子抚养费及治病费用。
庭审中,被告承认男孩是他的孩子,并要求由其抚养、由前妻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后经政府登记协议离婚,离婚后生育一男孩并独自抚养至今。男孩出生后患病,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6万元。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男孩由其抚养、由被告分担医疗费并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生男孩年龄尚小,处于哺乳期,由其母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为宜。男孩因病所支出的医疗费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要求其承担一半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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