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婚前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款,离婚,分割
 
    婚前由一方出资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结婚时该房价值N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M元,现在该房价值w元。因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现在一方要求与另一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该房产。问该房产应如何分割?现在律师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该楼房系一方婚前购买并交纳首付款,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楼房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结合房产购买时的价值、当事人登记结婚及离婚时的增值等情况,本案应由一方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的一半。和相对应的房产增值款。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