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1999年初相识恋爱,同年6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俩感情较好并先后来到金城江区入厂务工。2000年5月17日生育大女儿,此后间隔四年生育二女儿,2008年2月15日生育小女儿。由于妻子连生三女孩,被告对妻子未能生育男孩而心生不满。于是开始无事生非,为生活琐事与妻子争吵,将务工收入用于赌博消遣,对原告及女儿也不闻不问,不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产生矛盾。
2011年8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做工作下,原告撤回诉讼。之后,被告并未珍惜这一机会,还常会因生活琐事与妻争吵,甚至动手打人,引起夫妻矛盾激化。2013年3月1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故撤诉。第二次撤诉后,被告搬离双方居住的宿舍,但被告因生活琐事问题又多次到原告住处争吵并辱骂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于是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婚后,被告因对原告未能生育男孩而不满,常在家庭琐事上与原告发生争吵引起纠纷,由于矛盾长期未能化解已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原告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足以说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巳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准予。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出判决:一审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覃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三个婚生女儿由原告覃某某抚养至成年,被告陈某某每个月月底前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共900元;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凭正式发票各承担一半;上述款项支付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