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结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后二人离婚,双方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婚生儿子小李(现年21周岁),但未办理房屋赠与过户登记。现在李某在外欠债有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请问,房产赠与未经过户登记有没有效力,这套房产到底是李某的还是小李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叔婶在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儿子小李所有,该协议实质上为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所以,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原户主,即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房产登记李某名下,且李某为其所有权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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