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后因各自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引发矛盾。男方索要彩礼钱被女方拒绝,双方引起纠纷。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这起起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钱某于2011年12月相识恋爱,2013年5月20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1日举行婚礼。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在结婚登记前曾给被告彩礼30000元,后由于双方各自家人关系处理不好引发矛盾,又未能及时有效化解,致使婚礼未能按期举行。原告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3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返还彩礼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经查明确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