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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偷攒的私房钱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离婚纠纷,偷攒私房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原、被告均系余江县黄庄乡人,于2009年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吵闹打架。双方并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被告张某某背着妻子偷偷的在信用社开了个户,并前前后后、陆陆续续向里面存进了15000元钱。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2013年11月份,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不承认有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李某某提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某向法院举证证明被告在信用社开有自己的户头,经法院查明确属事实。法院认为该钱财系张某某的私房钱,但不属与张某某身份不可分割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加之双方亦未约定夫妻财产制,故认定该财产性质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平等分割。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15000元平均分割,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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