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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是否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
离婚纠纷,服刑,夫妻感情破裂 |
原告唐英与被告陈钢均系黑龙江省虎林市人。2007年2月,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一见钟情,并很快于同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相互珍惜,感情尚可,并于次年婚后生一子陈志。孩子的出生给两个人带来了诸多的乐趣,可也无形中增加了家庭支出,这让生活本来就不太富裕的家庭变得更加紧张。为了让孩子能有更好的生活,被告陈钢拼命地去挣钱来养家。可由于一时起贪念,诈骗起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后被受害人告发,并于2010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服刑于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丈夫入狱,原告顿时感觉生活无着落,而且在亲人面前也失去了尊严,并遭到他人用异样的眼光。为了摆脱别人异样的眼光,而丈夫入狱也无法尽到家庭责任,原告便动起了离婚的念头,故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双方离婚。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自己之所以触犯了刑律,也是为了维护家庭幸福,并且在服刑期间,原告也多次来探监,说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入狱前,虽然也有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而且自己也快出狱,故不同意离婚请求。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当庭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无法尽到家庭责任,但是诈骗罪系经济犯罪,其性质不涉及婚姻家庭过错,现被告服刑已3年多,原告自被告服刑开始至提起本次诉讼,期间并未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且多次探监,因此不能仅因此事由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婚后虽不注意维系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争吵,但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亦不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2014年3月1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丈夫入狱遭妻子诉请离婚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唐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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