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与男友同居生子3月后因吵闹分手,扔下孩子独自走人且2年后另嫁,按说与前男友已再无瓜葛,但因前男友车祸身亡获大额赔款,女子在分手3年后又作为非婚生子的监护人代子起诉,要求与前男友父母分割赔偿款,其诉求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奇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孩子祖父母限期给付孩子左小因其父左大交通事故获赔的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合计214407.7元。
原告诉称:2011年1月,外出打工的原告之父左大乘汽车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身亡,死亡赔偿款被祖父左主全部支取。因原告左小尚不满3周岁,其母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照料年幼的原告,急需用该款维持生活。被告独占赔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孩子祖父母偿还原告抚养费等费用21857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左小祖父母左主、陈皮某辩称:阿某在左小出生118天便将其遗弃,已丧失法定监护人资格,答辩人抚养自己的孙子合法合理,根本就未不当得利。阿某以左小名义提出的诉求及诉状中所述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事实上,左大与阿某经人介绍恋爱,未经政府登记同居,于2009年7月24日生育左小。左小出生不久二人发生口角后阿某便弃子外出不归,并拿走了家中现金、支取了银行全部存款,后经人传话断绝了与左大的关系。
2011年1月24日,左大乘客车在高速公路出车祸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年2月18日死亡。左小出生百天被其母抛弃后一直跟随答辩人生活,由答辩人悉心照顾成长,答辩人亡子赔偿款中属于左小的那部分,答辩人会全部用在孙子身上。2012年5月4日上午,阿某为谋取左小的抚养费,竟带4个男子窜到答辩人家中趁人不备将左小抢走。答辩人报警后才知是阿某所为。阿某在左小生后不久就无情抛弃,没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且阿某已于2011年与他人结婚。答辩人有对左小的合法监护权,且在其生母遗弃、生父意外身亡后,3年来一直抚养其成长。阿某无情弃子3年后,为谋取抚养费而不择手段强行抢走孩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请求法院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驳回阿某以孩子名义提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左大父母,左大是被告唯一子女。2009年7月24日阿某与左大非婚生育左小,一直在被告家生活,同年10月,阿某与左大争吵后离家出走。
2011年1月24日,左大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幸身亡,死亡赔偿款57万余元由被告左主支取。2011年10月阿某与他人结婚。2012年5月4日阿某领人到被告家中将左小带走。被告报警。
本案审理中,原告方要求被告给付其已领取赔款中的抚养费55615.5元、死亡赔偿金15296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218575.5元。被告提出孩子从出生到2012年5月4日一直由被告抚养生活465天,此间左小的生活费4167.8元应给予被告。同时,因被告提出阿某在左小出生118天后弃子出走丧失了监护权,要求抚养左小,法庭中止审理后,被告却未提起监护权变更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父、被告之子左大因交通事故死亡,二被告抚养原告,领取其各项赔偿款并无不当。当初原告之母阿某在抚养原告期间与其父发生争吵离家出走,一年后与他人结婚,2012年5月阿某在未和二被告协商的情况下,带领他人到被告家将原告带走。被告虽庭审中要求抚养孩子,但未主张孩子的监护权,阿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张其抚养左小期间的抚养费应自原告主张的费用中扣除,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