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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伤注射狂犬疫苗 孕妇打胎诉狗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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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50多天的李女士被张先生饲养的狗咬伤,因担心狂犬疫苗对孩子的影响,忍痛打掉了腹中的孩子。后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3年2月的一天上午,李女士到张先生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村的院内意图购买活鸡,当她走进院门时,被张先生家饲养的狗咬伤。李女士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经检查,李女士才得知自己已经怀孕,考虑到注射了狂犬疫苗可能给胎儿带来影响,一个月后,李女士进行了人流手术。

  原告李女士诉称:因在怀孕期间被狗咬伤,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对孩子有影响,她不得不服忍痛将孩子打掉。丈夫因为失去孩子,把一切过错都归结到李女士身上,每天和她吵架,甚至闹离婚,李女士整日生活在痛苦中。而被告的态度却很恶劣,拒绝支付相关的赔偿。因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先生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并没有违反养狗的相关规定。狗是有狗证的,是允许饲养的犬种。并且,被告的狗是在院里拴着的,院子的门也是关着的。原告想买鸡的地方并不是被告家,被告从来没有出售过活鸡。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女士被张先生饲养的狗咬伤,被告张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李女士在没有确认院落是否安全,没有得到主人许可或陪同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院落,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事情发生的起因、原告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其他具体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张先生对原告李女士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张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伤情比较严重,确实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因此,被告理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原告主张忍痛将孩子打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医院出具的建议其进行人工流产的证明,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注射的狂犬疫苗对孕妇及胎儿会产生何种影响,因此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李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42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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