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判决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后,男方将孩子抢走,随后男方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婚生子由男方抚养。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张某与李甲2009年结婚,同年生育一子李乙,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张某于2012年12月向法院第一次起诉要求与李甲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李乙一直随张某生活,2013年9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李乙由张某抚养。判决送达后,李甲将李乙从张某处抢走。随后李甲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婚生子由李甲抚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0月张某与李甲分居至原审判决送达后,李乙一直单独随张某生活,在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判决李乙随张某生活并无不当。虽然李乙现随李甲生活,但该事实系原审判决送达后,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李甲将李乙带走所致,李甲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欠妥,其据此要求改判李乙随其生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夫妻双方已分居且抚养条件相当时,为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子女实际随谁生活往往成为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中,虽然李甲在一审判决后将孩子抢走,但一审开庭之前,李乙一直随张某生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张某并不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应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为宜。二审期间,虽然李乙已实际随李甲生活,但系在未经张某同意,李甲以将李乙强行带走所致,李甲抢孩子的行为容易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如改判李乙随李甲生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易增长以不恰当方式争夺抚养权的现象,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建议,首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当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具有探望的权利,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辅助的义务。如一方的探望权遭到剥夺,同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提供探视子女的便利。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当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时,另一方可到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抢孩子争抚养权的行为并不可取。一方面,抢孩子的行为容易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为避免孩子被抢,父亲或母亲一方往往去陌生的环境生活或带子女东躲西藏,这些行为都将使子女无法获得稳定而具有安全感的生活条件,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孩子。第三,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尽可能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对于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