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黄某(女)与刘某(男)未婚同居,并于2010年3月生下一子,由于双方个性较强,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双方互不相让,最后决定分开,并于2013年结束同居生活,儿子随母亲黄某生活。今年春节,刘某到女方家接儿子回老家过年,双方约定过完春节即将儿子送回女方家,但春节过后,刘某非但不将儿子送回,反而阻拦黄某看望儿子,并说“今后儿子与你无关,不用你养,也不允许你再来探望”,此后,黄某多次去探望儿子均遭拒绝。黄某探子心切,时常以泪洗面,不知该怎么办,后经人点拨,到法院咨询,立案人员告知,对于拒绝或者阻挠探视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情评析】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子女探视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终止探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都有关心、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对子女的探望,可使子女享受到父爱和母爱,使子女幼小的心灵能够得到温暖,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非常有益,同时也可维持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在不直接抚养一方,提出探视子女的要求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对方探视子女不能加以阻挠。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不负担抚养费或再婚等情况发生时,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探视。对拒绝探视或阻挠探视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探视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黄某与刘某对儿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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