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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带走巨额工款 男友诉至法院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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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先生与吴女士原是一对恋人,后因琐事分手。 2012年3月至7月期间,钱先生为昌平区11户业主进行装修,在此期间,钱先生雇佣吴女士做报价、代收业主钱款工作。吴女士共收取装修款40笔,共计271090元,且均以其自己名义签发收据。此外,工人在装修期间还从吴女士处领取了500元工资。钱先生和吴女士分手后,吴女士未经钱先生同意将剩余装修款带走。

  原告钱先生诉称:装修款一直都是由吴女士收取的。2012年8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吴女士竟携款出走,致使自己一贫如洗,且无法支付装修工人的工资。后他曾与吴女士多方联系,要求其返还装修款项,但吴女士均不予理会。钱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女士返还上述款项271090元。

  被告吴女士辩称:不同意钱先生的诉讼请求。在男女朋友关系期间,二人一起做装修,装修的收入是27万多,但扣除材料费等并不是27万多元。在此期间,二人同居,除了工人工资之外,装修收入还用于个人生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基于与钱先生之间的恋爱关系收取装修款,在钱先生的信任下应对装修款妥善保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理。吴女士在未经钱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即带走该装修款,且拒绝将装修款返还,其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并给钱先生造成了损失。吴女士认为装修收入是一种毛收入,收入的钱要支付购买材料等费用,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决扣除支付给工人的500元,吴女士应当返还钱先生装修款270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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