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弟看上离异表姐,不料步入爱河不久还是为生活琐事上了法庭。近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就处理了这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判决双方共同房屋一套归女方李女士所有,女方补偿男方3万元。
离异表兄妹“结婚”
出生于1974年5月的李女士,比表弟刘先生大一岁。李女士的母亲与刘先生的父亲是亲兄妹。
自小认识的两人长大后,分别按照农村习俗结婚生子。不料由于生活琐事,两人先后离婚。2007年3月20日,在农村陋习“亲上加亲”思想的影响下,他俩经人撮合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样,表弟成了“丈夫”,表姐成了“妻子”。“结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刘先生出资3万元。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平淡,并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 。
两次闹“离婚”
2012年4月12日,因两人动辄吵架,关系逐渐恶化,无奈的刘先生愤而提出“离婚”。经亲朋好友规劝,10天后刘先生申请撤诉。
去年5月20日,认为感情完全破裂的刘先生再次诉讼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双方间的婚姻无效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麒麟区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虽然取得结婚证,但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无效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照双方出资的情况进行分割。据此判决共同财产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补偿刘先生3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先生上诉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刘先生认为共同生活期间该房屋的装修及家具属于其出资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