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在诉讼期间丈夫刘某背着妻子黄某将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的商品房私自出售,售房款为299600元。4月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将原告售房款299600元中的150000元判归妻子黄某所有。
原告刘某和被告黄某于2007年4月相识,于2010年9月20日在河南省新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刘某于2009年11月16日按揭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地中海8号楼东单元5楼东户购买房屋一套,该房首付38500元有原告交付,85000元房贷原告交付至2010年9月20日,剩余房贷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长期工作在外地,双方缺乏沟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还互相扣押对方手机、电脑,以及在手机、电脑上设置密码,双方已失去忠诚和信任。原告刘某还在在诉讼期间私自经中介公司介绍将涉案房屋以299600元卖于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不足4年,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造成原被告吵、闹,及扣押手机、电脑,以及在手机、电脑上设置密码,原被告对对方已失去忠诚和信任,且原告在诉讼期间私自卖掉双方居住的房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原告将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地中海8号楼东单元5楼东户购买房屋一套私自卖于他人,因该房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结合本案情况,该售房款299600元中,150000元归被告黄某所有,剩余149600元归原告刘某所有。依据《婚姻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