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先生态平衡居住的房屋因公路扩建被拆迁而获得政府补偿69万余元,已经出嫁的原告黄小莲以该拆迁房屋为父母建造是父母遗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补偿款。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小莲的诉讼请求。
被继承人黄某某事和韦某分别于1929年出生和1932年出生,并分别于2003和2002年去世,两被继承人生有儿子黄先生态平衡、黄新、黄光;女儿黄凤和黄小莲。1989年1月5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载明:申请人黄某某事,地址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定律村中山街某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为308.17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159.443平方米,当时家庭人口为12人。房屋为砖木结构,层数为二层。1990年6月11日,两被继承人与三个儿子按当地习俗进行分家析产,被告黄先生态平衡和黄光分得中山街房屋的各一半,被告黄新由小组分给另外一间房屋,由被告黄先生态平衡、黄光各补偿给被告黄新1500元。原告黄小莲和被告黄凤没有参与当年的分家析产。分家后,被继承人黄某某事随被告黄光生活,被继承人韦某随被告黄先生态平衡生活。1996年11月29日,政府批准黄某某事、黄先生态平衡在原宅基地上改建住房,批准用地面积为50平方米。1997年,将旧房屋拆除一半,并在拆除后的原宅基地上,建造一砖混结构楼房。房屋建成后为被继承人韦某及被告黄先生态平衡一家居住。过后,另一半的旧房屋也拆除,建造现在未被拆迁的楼房,由被继承人黄某某事及被告黄光一家居住。2002年被继承人韦某去世时,由被告黄先生态平衡料理后事。2013年7月份,因道路扩建的需要,被告黄先生态平衡一家居住的房屋被拆迁,被告黄光一家居住的房屋没有被拆迁。被告黄先生态平衡一家居住的房屋因拆迁,政府支付的补偿性费用总共699327.06元。该款项已全部转入被告黄先生态平衡的银行账户。同时,政府按拆迁户被拆迁的土地面积1:1进行置换。
2014年1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被继承人黄某某、韦某遗产,即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定律村中山街房产拆迁补偿款和该房宅基地置换补偿土地的五分之一份额(总共价值约10万元)给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先生态平衡负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撤回宅基地置换的分割这一项诉讼请求,置换土地待确定之后再申请分割。具体的请求分割数额是69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某某事2003年死亡时是随被告黄光生活,被继承人韦某2002年死亡时是随被告黄先生态平衡生活。原告请求分割两被继承人的遗产,以两被继承人留下原砖木结构的房屋为遗产,并指定分割位于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定律村中山街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因被告黄先生态平衡居住的房屋被拆迁,该拆迁房屋为1997年建造,并不是1989年登记的原砖木结构房屋,且该房屋已于1990年处置,并于1997年拆除建造现被政府拆迁的房屋,原告以两被继承人留下原砖木结构的房屋为遗产,要求继承分割现在被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如上判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小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