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与余某某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后龚某某以余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余某某给付100万元的损害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余某某给付龚某某损害赔偿2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套房屋和双方在两家公司的股份。诉讼中,龚某某提交了一份保证书,是龚某某发现案外异性李某及余某某在余某某租赁的房屋中后,余某某当场写下的保证书。保证书主要内容如下:“余某某承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第三者,现保证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再与第三者来往,等待法院对现存婚姻的判决。”另外,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份,余某某多次与李某乘飞机到外地旅游。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龚某某抚养,余某某每月给付生活费八千元,两套房屋均归龚某某所有,龚某某支付余某某一半的折价款,并对两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对于龚某某要求的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未予支持。
龚某某和余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诚之义务,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前,不应当与婚外异性有任何不光彩之行径。本案中,龚某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及余某某亲笔写下的字据等证据,足以认定余某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之事实。法院据此对余某某提出严厉批评,判决余某某应当支付龚某某损害赔偿。龚某某主张损害赔偿的数额为100万元过高,酌定数额为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