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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女儿受教育权 母亲诉请变更抚养权
非婚后女儿受教育权 ,母亲诉请变更抚养权
 为了上学能得到学籍,江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徐某告到了法庭,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自己。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年仅15岁的江某在温州打工时与徐某相识,不久进入热恋期,但由于江某未到法定婚龄而无法与徐某办理结婚手续。同居期间,江某于2002年10月20日生下了一个女儿,并将女儿的户籍登记在徐某的户籍上。江某后终因年少不谙世事,经常与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而分手。自2005年分居开始,被告徐某便不愿抚养女儿,原告江某无奈只得将女儿带在自己身边生活八年之久,其间被告从未负担女儿的生活费用。

  随着时间的流逝,女儿到了上学的年龄,原告便到被告家要求被告拿出户口簿给女儿上学报名,可被告家就是不愿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就不愿意提供帮助。如今女儿在无学籍的情况下已读到小学四年级,眼看着就要小学毕业了,如果没有学籍将无法升入初中。为了维护女儿的受教育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抚养权判给自己,以解决女儿学籍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没有登记结婚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于2002年10月20日生女儿,因女儿自2005年起一直由原告抚养,且女儿当庭表示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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