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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女被踢后药物治疗 诊断早孕被迫人流获赔 |
人身损害赔偿,人流,获赔 |
小华因被张杰踢伤后进行药物治疗,而后被诊断出早孕而行人工流产术,现因赔偿问题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670.67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3年11月18日,小华与张杰、刘菊(两人系夫妇)同乘3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至北里车站时,小华踩到了刘菊的脚,之后小华与张杰在下车的过程中因踩刘菊一事就发生了口角,张杰愤怒之下踢了小华一脚,致使小华受伤,经诊断为“腹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但为治伤小华服用药物进行治疗。
此事发生后,小华被诊断为早孕,2013年12月13日,小华在密云县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为此小华支出医疗费1378.67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另查明,小华为密云某驾校的员工,2013年5月至10月的平均工资为2573元,而2013年11月、12月的实际收入为14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应当赔偿就医治疗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小华与张杰因乘车发生纠纷后,张杰采取过激行为致小华受伤,对纠纷的发生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华受伤后服用药物进行治疗,致其被查早孕后而行人工流产术,对小华因治疗及行人工流产术而产生的合理损失张杰理应赔偿,但小华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张杰赔偿小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778.7元。
目前本案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中。
(文中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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