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爷因不满儿子高先生从自己的存折中支取了11万元存款,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存款。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高先生返还父亲3.7万余元,高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对一审认定的返还数额予以维持。
高大爷今年87岁高龄,据高大爷说,2012年至2013年期间,儿子拿走了自己的6本存折。经多次催还,高先生于2014年3月将存折归还,此时存折中已有115550元被取走。经过多次索要存款未果,高大爷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高先生返还其存款115550元。
一审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审理了此案。一审中,高先生辩称,2014年3月之前,其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父亲将存折交由高先生支配并使用,主要负担父母的饮食、医疗、住宿等费用。高先生提出,父母的月生活费为3500-4000元左右,在2011年初至2014年初其照顾父母生活的三年时间中,按照每月3500元计算,父母共花费生活费126000元,此外其还为父母装修了房屋、购买各项物品、支付医疗费等共计82400.63元,三年来实际支出远超出存折里的11万元,故不同意返还。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高先生也提交了部分支出的收据、医疗费收据、同村村民的书面证言等。
对此,高大爷则表示,自己的房屋是新农村建设项目,政府免费为村民进行装修,而且由于其为退伍军人,医疗费也能够全额报销。至于其他生活用品都是高大爷其他子女购买的,高先生取出的存款并未用于二老的生活。
另据了解,高大爷还因赡养费纠纷于2014年初将儿子高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高先生每月需支付高大爷生活费400元,并按照比例承担二老医疗费的七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高先生持有高大爷存折期间,其分16次取走了高大爷的存款112400元,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存款是否被用于高大爷老两口的日常生活。一审法院认为,高大爷年事已高且行动不便,儿子支取高大爷的存款属于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由于日常生活的各项开支无法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因此一审法院酌定二老每月的日常生活支出为2000元,2011年年初至2014年年初共36个月的总支出即为72000元。另外,根据高先生提交的医疗费发票,需自费的金额共计2847.6元。综上,判决高先生返还父亲37552.4元。
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审中高先生主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将房屋装修费用计算进去,存在错误。实际上给父母的三间房装修花费共计32394元。另外,存款中有5000元是由父母同意借给案外人的,该款项只是由其转交,并不应由其返还。高先生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由其所在乡镇搬迁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中称,除了基本墙体、门窗、晾台、院墙等装修外,其余自行装修,居住。另外,高先生还提交了自行装修的送货单、收据等。三张送货单有货物的相关信息,但在“顾客”一栏处为空白,无其他收货人信息。另外的多张收据载明,收到高先生购买建房所用材料的款项,交款人均为高先生。
北京一中院认为,高大爷与高先生是父子关系,在高大爷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为方便生活,委托其子高先生持有存折,取出款项并代为管理和支出。双方对此虽未有书面约定,但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口头的委托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返还及返还钱款的数额,由于对当事人诉讼权益并无实质影响,故不涉及法律关系释明事宜,北京一中院直接将案由变更为委托合同纠纷。高先生作为管理高大爷钱款的受托人,应当尽到谨慎勤勉、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合同义务。对于高先生主张装修房屋的费用,因提交的票据均在高先生名下,且高先生自述其也有8间房屋装修,在高大爷不认可高先生对其房屋进行装修的前提下,对于高先生提出的相关票据不予认可。而对于向案外人出借5000元一事,因无法明确出借款项的主体,对该项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最终,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高先生向高大爷返还37552.4元,驳回了高先生的上诉请求。
任聪芬律师说法:父子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高先生受其父亲委托持有存折,代为存取款,其法律后果由其父亲高大爷承担。即应当在取出款后交给高大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