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先生与蓝女士于上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共同将其抚养成人,期间花费不少心血。不久前,黄先生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孩子非其亲生,于是与蓝女士协议离婚。
原来,孩子的亲生父亲竟然是蓝女士的青梅竹马梅先生。蓝女士与梅先生自小相识、感情甚密,却未能结为连理。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黄先生,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0余万元。
经过审理,合议庭酌定蓝女士、梅先生赔偿黄先生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2万余元。
【济南婚姻家庭律师任聪芬以案说法】
问:对养育他人子女后向孩子生父生母追索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答: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结合本案实际,应以孩子成年当年度上海城市家庭人均消费性年支出为标准计算的基础上,再酌情予以确定。
问:在何条件下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答: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互相尊重。本案中蓝女士与梅先生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已经使黄先生的精神遭受相当大的损害,受害方可以此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金额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