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探望权纠纷案,同居关系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三)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