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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大学生旅游坠崖死亡 两景区被判赔偿 |
大学生旅游坠崖死亡 两景区被判赔偿 |
莆田学院的大二学生小张,国庆期间与同学结伴前往九鲤湖景区游玩,不幸从九鲤湖与九龙谷景区交界处坠崖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两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3万余元。日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仙游县九鲤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小张家属11.1万元,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赔偿7.4万元。
小张系莆田学院大二学生。2014年10月4日上午,小张与三名同学结伴前往九鲤湖风景区,在购买门票之后进入景区游玩。当天14时40分左右,四人从九鲤湖景区出口岔路的偏僻小路意欲翻过山头直接进入九龙谷景区。15时20分左右,当四位同学发现前面无路时,小张提议可以从大石头滑下去,四人共同钻过栏杆的铁锁链。小张第一个爬上大石头,曲腿、屁股坐着,两手撑地往下滑,大约在滑下十多米后,小张突然消失。其他三人立即打110报警。16时左右,在大石头下面的水潭中发现了小张的尸体。经鉴定小张系溺水死亡。
事发后,小张家属起诉认为,九鲤湖对景区管理不善,标志不明,致使游客误入其他景区;九龙谷对其经营的景区范围内存在悬崖峭壁等危险的路段未设置正确有效的危险警示标志,两景区均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小张的死亡。
被告九鲤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辩称,九鲤湖在其风景区内均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且设置警示标志,对游客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小张自己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死亡,且死亡地点不在九鲤湖的景区内,九鲤湖景区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则辩称,小张是未购票进入九龙谷风景区的,与九龙谷景区没有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故九龙谷景区对小张不负担保障其安全游览的合同义务,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九龙谷景区在案发的景区及自己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且有铁索等安全防护措施,事实上该区域并非游客游览的地方,小张为了开辟捷径而不幸身亡,九龙谷景区已尽到管理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及审慎管理人的职责,切实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死亡结果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仙游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九鲤湖景区明知景区出口处有一条岔路,可以通往他处,却没有采取措施阻断通往他处的路,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让游客通往他处,以保证游客安全出口。正是由于九鲤湖景区的管理疏忽,使小张与其他三位同学没有从出口区出来,而是从岔路向右通行,导致小张坠崖死亡。九龙谷景区虽对大石头设置锁链、栏杆,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小张跨过锁链及栏杆,爬上大石头摔下水潭而溺水死亡。由于大石头旁边有一条可以通往九龙谷风景区的小道,该小道是九龙谷风景区的延伸,且小道具有公众开放性,因此,九龙谷景区主张与死者小张没有建立旅游合同关系,对小张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认定被告九龙谷景区和九鲤湖景区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仙游法院一审认定小张在游览九鲤湖风景区后没有从出口处离开,而是直接从九鲤湖风景区的出口处的右边小路去九龙谷景区,途中坠崖死亡,死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九鲤湖景区和九龙谷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九鲤湖景区承担15%的赔偿责任,九龙谷景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莆田中院二审维持了仙游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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