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有六个子女,死者宋某系原告之女,被告曹某某系原告女婿,死者宋某也是被告曹某兄妹三人的母亲。2015年7月20日,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颍上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肇事车方赔偿给权利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抢救费、参与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45万元,该款被原告的外孙曹某全部领取。原告要求女婿曹某某及外孙、外孙女四被告将属于原告的部分给付原告,但四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未予给付。为此,原告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给付原告应得的赔偿款102885.6元。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案中,被告曹某占有属于原告的赔偿份额,其应当将该部分返还给原告。赔偿义务人赔偿的45万元应先扣除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参与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然后参照继承法进行分配。其中原告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3422.5元(16107元×5年÷6人),丧葬费23903元,抢救费、参与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本院酌定30000元。原告应得数额为91957.4元【13422.5元+(450000元-13422.5元-23903元-30000元)÷5人】。被告曹某辩称花费丧葬费约142000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曹某某辩称要求原告返还养老保险金欠款及房屋拆迁赔偿款,因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其应另行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