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庆云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4年10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庆顺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自2008年8月以来,一直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年产12000t环保型纸用染料项目的生产(主要产品为氨基C酸),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拨打3612345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庆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15日、2015年1月13日两次向庆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庆顺公司整改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庆云县环保局虽予以回复,但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促进依法行政,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12月16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就庆云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庆顺公司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诉讼期间,庆云县环保局对照诉讼请求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积极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使得检察机关的部分诉讼请求得以实现。2016年4月29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根据证据交换情况,依法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变更了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庆云县环保局批准山东庆云庆顺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2016年5月6日,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6月20日,本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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