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驾车游玩发生车祸,双双离世,岳母认为女婿驾车导致女儿死亡,将女婿、外孙女及亲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继承女婿的遗产份额内给予一定的赔偿。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卢某与童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日,卢某驾驶私家车搭乘妻子童某和女儿小卢出门旅游,汽车行驶途中不慎坠入崖下,造成卢某当场死亡、童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卢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童某和小卢不负责任。
卢某和童某夫妻二人生前购置了多处房产,经乐山某评估公司评估市值共计百万余元,二人的独生女小卢、卢某父母、童某之母均分得相应比例,对于遗产的分割,所有继承人均无异议。但童某之母胡某却认为女婿驾车导致女儿死亡,属于侵权,应当做出赔偿。遂将卢某、外孙女小卢及亲家公亲家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继承女婿卢某的遗产份额内给予一定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小卢和她的奶奶叔叔姑姑(因卢某之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去世,卢某的三个兄弟姐妹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成为转继承人)在继承卢某的遗产份额内共赔偿给童某之母胡某共计46万元。小卢等人不服判决,遂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要求夫妻之间和谐互助、恩爱贤德,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对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因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侵权,而应限定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本案中,卢某家人出游发生事故,虽然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但卢某在主观上不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夫妻间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卢某与童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不符合案件自身的特点。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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