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肾脏畸形儿出生后起诉产检及生育医院受偿后,因后续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再次起诉该医院,因前次诉讼已给予其充分赔偿及精神抚慰。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等三人述称,2007年其母至某一医院接受产前检查,显示胎儿一切正常,生前最后一次B超显示右肾看不清,同年10月王某出生,出生后双肾检查结果正常。2008年至其他医院检查,确诊右肾畸形异位并发育不良,建议切除,并检查出有先天性双子宫、双阴道畸形、输尿管下端开口异位,开口于右侧阴道,需要手术治疗。
2009年,王某等三人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在内各项损失。该案审理过程中,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再次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医疗行为与王某肾脏畸形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与其畸形出生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为50%。法院最终判定医院赔偿王某等三人医疗费等损失,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
王某等三人认为,因医院没有检查出右肾畸形,导致畸形孩子出生,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增加其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故要求医院赔偿2011年至2015年的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王某的肾脏畸形系其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肾脏畸形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该后果并非医院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医院无需对肾脏畸形后果对王某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因王某的畸形出生会给父母带来严重而持续的家庭负担,势必造成严重而持续的精神损害,应对父母的精神损害进行充分的抚慰,故法院前案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本案中王某等人诉请无依据,其诉请应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