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三十的“剩女”蒋某在婚恋网站上征婚,并与“高富帅”男子李某相识,两个月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以为找到如意郎君的蒋某,在两人交往期间为李某流产,并借给李某70余万元。在被李某的另一位“女友”告知李某已婚后,蒋某方知受骗,将李某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2290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在两人恋爱期间确实向蒋某借过钱,但借了50万元而不是70万元。后来双方感情破裂,蒋某开始向自己索要借款及感情伤害损失。后来双方同意70万元连同债务感情纠葛一并处理,并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书是双方债务及感情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而且,自己虽然在蒋某流产手术同意书家属栏中签字,并写注明与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不能证明是其导致蒋某怀孕流产。
经审查,蒋某在起诉前与李某进行协商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李某偿还蒋某70万元。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互不追究,感情问题一并解决。蒋某不能再以欠款、感情或者其他问题骚扰李某。
法院认为,蒋某通过征婚网站发布个人信息,意欲通过该途径缔结婚姻组成家庭,但李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以未婚的名义在征婚网站发布信息,随后与蒋某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并导致蒋某怀孕流产等事情发生,由此造成蒋某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李某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供公序良俗,侵害蒋某人格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系李某导致蒋某怀孕。蒋某在李某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对自己性权利及生育权利作出处分,李某应该承担由此发生的医药费。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明确因李某的过错给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已一并解决。所以对李某主张双方就债务、感情问题一并解决的主张未予采纳。
房山法院判决李某需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蒋某医药费2290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李某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欺骗行为不仅耽误了蒋某的青春,使蒋某承受情感背叛分手的痛苦,同时还使蒋某错误地处分了自己的生育权,使蒋某遭受怀孕流产的身体伤害及精神打击,所以李某应该承担蒋某流产的医疗费用,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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