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起诉人张某某诉称,其系被继承人林绍国的妻子,林某某系被继承人林绍国的独子,林绍国于2016年3月27日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其与林某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调解不成,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林绍国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已经查明的遗产:企业年金账户余额为155816.09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为25230.60元且已支付到被继承人林绍国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农业银行账户;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45763元)。银行存款有在槐荫区的遗产。暂主张分得3万元遗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项 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济南市公安局王官庄派出所2016年8月29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林绍国……原住济南市,于2016年3月27日死亡,并于我所注销户口。”又提交户主姓名为林绍国的户口簿内页,该内页载明林绍国的住所地位于“市。综上,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并不位于本院辖区,且起诉人尚未提交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为本院辖区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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