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崔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离婚;2、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崔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3、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崔某某损失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相识恋爱,于2007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刘某甲,2012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原、被告虽双方相识自由恋爱,但婚后感情一般。

特别是近几年来被告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原告多处骨折。

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

刘某某辩称:原告诉请不属实,女儿年龄还小,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

证明2012年5月11日登记结婚。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二、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婚生女刘某甲于2007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庭审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相识相恋。

2007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刘某甲。

2012年5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

双方婚后感情尚好。

近期,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

审理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举证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

近期,因双方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一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为维护家庭稳定,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解决家庭矛盾,共建平等、和谐家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方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谢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