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市民王先生在为自己新购的汽车续买保险时发现,购买的新车竟然在买车前发生过事故,而销售商海南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此却只字未提,深感遭遇销售欺诈的王先生一气之下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全部费用,按照车辆购买价格的3倍赔偿45万余元。
商家未告知车辆真实情况,是否构成欺诈?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续买保险发现新车竟是事故车
2015年5月,王先生和家人商量后决定选购一台汽车,经过一番挑选,大家一致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某品牌汽车比较符合要求。同年5月1日,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一份《新车销售合同》,约定王先生以1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15万余元,该公司则将轿车交付给王先生。购车后,王先生还支付了车辆保险费、车船税、购置税等各项费用2万多元,并以自己的名义为车辆办理了牌照。
2016年3月,王先生因需要续保,便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购买下年度保险的有关事宜。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所购买的车辆曾在2015年发生过事故,并且报了保险。原来,2015年3月23日,在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某停车场内,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停车时碰到了吊车,导致该车车头盖前风挡玻璃受损。
“他们在将车辆交付给我时,根本没提这事,我要是知道的话,肯定不会要这辆车了。”王先生表示,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受损维修,却刻意隐瞒,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后,王先生多次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5月,王先生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15万余元,赔偿保险费、车船税、购置税等各项损失2.6万余元,以及按车辆价款的3倍赔偿45万余元。
商家称未欺诈系瑕疵销售行为
庭审中,针对王先生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的行为,该公司辩称,没有及时告知王先生车辆曾经发生过出险记录的真实原因,是因为管理疏忽,而绝非汽车销售公司主观上有欺诈故意。特别是在问题发生后,某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时间作出积极回应,开除肇事员工、积极与王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从未刻意回避或否认此事。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同时,该公司向王先生销售的车辆虽然曾有过维修记录,但其车辆整体安全性和外观一致性与全新车辆并无两样,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公司未告知王先生该车辆有过维修记录的行为,仅属于瑕疵销售行为。
此外,某汽车销售公司还认为,即使赔偿也应该根据出险维修单证明金额5157.5元的三倍进行赔偿,而不是车辆本身全部价值的3倍。
对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辩解,王先生认为,该公司故意隐瞒车辆出售前发生过碰撞进行维修一事,目的是为了与自己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该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更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该公司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两级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购车款并3倍赔偿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已经依约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当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全新车辆交付给王先生。但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交付时却未将汽车曾受损维修的情况告知王先生,存在隐瞒和欺诈性质的行为,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据此,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撤销王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王先生购车款15万余元;王先生将车辆及相关配置退还并过户给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2.5万元,增加赔偿王先生3倍购车款4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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