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小何,父母的婚姻自由,作为子女的可不能干涉啊,法律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已有具体规定,这里有一份《老年人权益保障告知书》,你好好看一下。”
当事人女儿:“谢谢吴法官,今后我们一定负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赡养人义务,加强对父亲的照顾,不再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
法官和当事人子女促膝而谈,时而严肃,时而又谈笑风生,这是近日广西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资深家事审判法官吴丹伟到防城港调解案件,和一起96岁高龄老人离婚案件当事人女儿沟通谈心的一幕。
本案96岁高龄的原告何大爷与76岁的被告马婆婆系广西扶绥县东门镇人,1994年双方经人介绍相恋同居,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高龄再婚,且婚前育有子女,何大爷有三女一子,马婆婆有两子两女。结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有子女,被告马婆婆的小儿子卢某于1997年随原、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家立业。夫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有吵闹,但夫妻感情尚可,一直在一起生活。近两年来,原告因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需要被告的照顾,而被告于2016年2月因在家上下楼梯不慎摔倒骨折,照顾原告力不从心,为此两人曾有多次争吵,在子女的干涉和互相指责争执之下,老人的夫妻矛盾加深,原告何大爷被子女接走,被告马婆婆亦由其子女照顾,双方的婚姻感情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随后,何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马婆婆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主审法官指出原、被告双方的子女作为法律上负有义务的赡养人,针对原、被告均属老人、身体行动不便需要护理等特殊情况,应当在各自义务范围内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疾病治疗护理等法定义务,但原、被告双方的子女介入后,未能理性沟通交流和给予原、被告双方精神慰藉,双方子女的争执反而导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势必会影响和破坏原、被告双方长期稳定的婚姻和伦理关系,因此,原、被告双方子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是本案矛盾恶化的根本原因之一。
法院认为,高龄夫妻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婚姻和伦理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应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有鉴于此, 2017年4月7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不准何大爷和马婆婆离婚,并向双方子女送达《老年人权益保障告知书》,主办法官向当事人和家属释法明理,敦促双方子女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和尊重老人的婚姻自由权,使这起因子女干涉高龄父母婚姻感情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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