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席律师简介 法律新闻 咨询留言 图  库 婚姻继承网 财富传承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涉外婚姻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经典案例 抚养/赡养 律师见证 律师随笔 业务范围 加盟合作 联系我们 新法解读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网站公告
   济南家事与财富传承律师团队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任聪芬律师现任济南市律协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优秀委员,是济南资深的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律师。代理过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爱家护家,用法商守护财富!帮您将您的财产传承给您的亲人!您有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也可电话预约后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会及时给您解答。如果满意请您在问题解决的同时把我推荐给您身边需要帮助的朋友,谢谢! 
服务热线:  17753181492 15964027812
执业机构: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乘车路线:可乘117、115、K56、137、112、K139路公交车到经十路山大路站下车。
 
友情链接
未签合同险失房产 留存收条维护权益

田某购买谷某夫妇拆迁所得房屋并付款入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收条”为证。谷某夫妇取得房屋产权后,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但谷某夫妇却称该笔款项为借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确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

  谷某与梁某为夫妻,2003年,二人将拆迁所得安置房出售给田某,田某给付谷某49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谷某为田某出具收条,载明“今已收到房款49万元整”。田某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2010年梁某取得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谷某、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谷某、梁某称双方为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收条记载的49万为借款而非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谷某虽主张田某支付的49万是借款,但无证据支持,且与交易不符。收条注明款项性质为房款,且双方除涉案房屋外,未就其他房屋存在往来,故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支持了田某诉求。

  谷某、梁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称田某从未要求签订合同,也未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内容具体确定的合意时,合同即为成立。同时,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收条内容明确载明“今收到房款共49万元整”,结合书写习惯及文义的一般理解,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收条是房屋出卖人对于已收取购房款的确认。田某付款义务履行完毕后,涉案房屋亦实际交付田某占有、使用;谷某虽百般解释,却无法对收条上“房款”的指向自圆其说。一审法院根据一般常识,按照逻辑推理认定田某与梁某、谷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思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版权所有:济南婚姻律师/遗产继承律师/财富传承律师咨询电话:17753181492   单位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64号国曜律师楼(山大路南首)
联系电话:17753181492 传真:0531-58708611 Email:rencongfenlawyer@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